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11-06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伍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居民。
被告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东进路商贸中心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纪为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