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50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向阳排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777BX47G,住所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双河市日月星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7MA78EGQD9R,住所新疆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向阳排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河市日月星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兵050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乐市向阳排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8969元,已执行10000元,尚有38969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050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本 成
审判员 孟 庆 辉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狄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