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5民初4204号
申请人: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光路140号A幢3楼。
申请人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