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4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3366640,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连杭经济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坚
审判员陆笑笑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