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财保46号
提请人: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人: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5112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HEFBB1Z0119Q000035L)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罗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