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一村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5112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三灶镇十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514469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蚌仲调字第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已按照仲裁调解书全额履行了3万元义务。我院于2019年10月29日给第三人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25万元从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应付的工程尾款中支付的内容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3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