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一村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5112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三灶镇十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514469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云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皖03执1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650元。现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仲裁协议已履行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