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22民初705号
原告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在期限内预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珍
书记员 郑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