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喜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521执38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山喜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因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又于2020年11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查,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故暂无法进行划拨。据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光武 审判员  陈亚楠 审判员  杨国富
书记员  杨夜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