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642号
原告:芒市庆华钢结构复合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MGRF63P,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天龙街。
经营者:陈玉泽,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天龙街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守崇,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87372608B,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施姚路。
法定代表人:禹正武。
被告:杜永红,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原告芒市庆华钢结构复合瓦厂与被告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永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芒市庆华钢结构复合瓦厂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市庆华钢结构复合瓦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庆华钢结构复合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原告芒市庆华钢结构复合瓦厂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芒市庆华钢结构复合瓦厂负担(已付)。
审判员 许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