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3103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现住芒市。
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甸阳镇施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87372608B。
法定代表人:禹正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宏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9711569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95526.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92938.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