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3103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现住芒市。
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甸阳镇施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87372608B。
法定代表人:禹正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宏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9711569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95526.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92938.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3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