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3财保7号
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0313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
负责人:***,村民小组长。
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的账户资金依法进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为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转移财产,便于以后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提出财产保全,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定县共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开设在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0500005295236012上属于被申请人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的资金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94065.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办理冻结手续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保全费961.00元,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随案处理,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