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3民初2号
原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0313G。
住所地:牟定县城新南路南山公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天台街。
法定代表人:***,系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
负责人:***,系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一组。
负责人:***,系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组长。
被告: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二组。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二组。
负责人:***,系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二组组长。
被告: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三组。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食旧村三组。
负责人:***,系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三组组长。
被告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及该村民小组一组、二组、三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二组、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三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一组、二组、三组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对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民委员会食旧村民小组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