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23民初1084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750031-3。
住所:牟定县新南路南山公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女,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
原告**与被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