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23民初34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建祥,男,汉族,1995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住址同上,系***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
被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0313G。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发科屯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牟定县新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1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习在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