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254号
原告: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园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文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萍,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观山路**(建林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洪跃,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旭锋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梁头镇梁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旭锋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4元,减半收取99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蔡 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