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1624号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建林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及质保金59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