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5175号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成吉,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中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