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55号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观山路2号(建林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离新区黄埔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