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旭锋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12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文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建林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洪跃,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旭锋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旭锋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89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申请人常州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旭锋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