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745号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观山路2号(建林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洪跃,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成吉,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紫龙防伪油墨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投资人:***,厂长。
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紫龙防伪油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紫龙防伪油墨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紫龙防伪油墨厂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紫龙防伪油墨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白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