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4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堤庵村9号。
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芝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与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玉中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75429.19元及利息(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与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后,本院以(2012)玉中法执字第67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锦绣宁州”A区、B区尚未售出的25间房屋(商铺)及土地使用权。因当事人双方尚存其他纠纷已诉至法院,暂不宜执行。故本院裁定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间,***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2014)云高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及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2015)玉中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又申请执行。(2012)玉中法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依法撤销,本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另查明,涉及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本院之前已受理多起,可供执行的标的物为已被本院查封的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绣宁州”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售出的房产。因“锦绣宁州”房地产项目中的所有房产无土地证、房产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所涉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讨论认为,正如前述之理由,本案目前暂无执行的可能,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云04执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案件的,由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聪
执行员 尚云海
执行员 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