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5)玉中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7月22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875429.19元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执行费77575元、案件受理费52928元、鉴定费72000元。2017年6于2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4执87-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华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并将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华宁县宁州铭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盛世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