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寿县寿春镇红星街道光明选区2组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15306157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8030652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州市东城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州马鞍山经济区(宿马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144018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21399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中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市东城供水有限公司、江苏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一周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