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与四川国信亚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112民初238号
原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竹根镇榕景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信亚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双凤场镇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国信亚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