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8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法定代表人:杨毓富。
被告:**,男,原住四川省泸州市,现住云南省澜沧县谦六乡。
被告:龙常华,男,原住四川省潼南县,现住云南省澜沧县铅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旷天佑诉被告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工资款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常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放弃自己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旷天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智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