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749号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066XK。
负责人田蓓,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泽容,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喜洲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0116Q。
法定代表人杨毓富。
被告朱明义,男,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李爱孝,女,白族,1995年7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唐启翠,女,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告朱明义、李爱孝、***、唐启翠、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明义、李爱孝、***、唐启翠、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撤回对被告朱明义、李爱孝、***、唐启翠、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94元,减半收取4147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珲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