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278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0562826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中堡石灰岩矿,营业场所:乐平市临港镇中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069712794Y
负责人**钎。
原告***诉被告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中堡石灰岩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278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0562826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中堡石灰岩矿,营业场所:乐平市临港镇中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069712794Y
负责人**钎。
原告***诉被告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中堡石灰岩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