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初字第26号
原告:***,住浮梁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