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与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初字第26号 原告:***,住浮梁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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