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3784号
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335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八公里处向七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683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楚雄富民金鹿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富民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1639050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楚雄富民金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计903元,由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