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3529号
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33551。
法定代表人:罗永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章二组居民小组,住,住所地:楚雄市东瓜镇西北片区民居商贸城安置小区****/div>
被告: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楚雄市东瓜镇西北片区民居商贸城安置小区****/div>
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章二组居民小组、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上章二组居民小组、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1元(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红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