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成长、某某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1050号 原告:林成长,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335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40543。 负责人:***,职务:局长。 地址:南华县。 被告:**,男,194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开发区。 原告林成长诉被告**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成长于2022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成长撤回对被告**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00元,由原告林成长承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