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1050号
原告:林成长,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335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40543。
负责人:***,职务:局长。
地址:南华县。
被告:**,男,194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开发区。
原告林成长诉被告**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成长于2022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成长撤回对被告**市东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00元,由原告林成长承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