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某某东桥惠惠钢管租赁站与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桥惠惠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朱惠惠,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益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桥惠惠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桥惠惠钢管租赁站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再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于2018年12月19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391.5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苏050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2018)苏05民再6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生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应予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滕文清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