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某某东桥惠惠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申3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18号8楼,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益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涛,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中俊,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惠惠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警民路南。
经营者:朱惠惠,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天,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久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久通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东桥惠惠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为惠惠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唐 鸣
审判员 张珍芳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