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2段2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22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