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568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润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5层5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2段2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润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