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20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2段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资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所使用号码没有亲情网业务;上诉人已订业务显示的“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是被上诉人赠送的,不是上诉人订购的;被上诉人所指的上诉人的“亲情网”里没有成员,没有设置亲情号码;被上诉人利用废止失效文件《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不向上诉人提供携号转网授权码欺骗上诉人;被上诉人回复给上诉人的短信内容均不符合《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规定的相应的参考模板要求;被上诉人以不符合《中国移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三(四)为由不给授权码欺骗上诉人,该条件与上诉人号码和亲情网无关;如果上诉人要办理携号转网,被上诉人就坚持要上诉人签一个新合同,就是改一个8元的资费套餐,新套餐次月生效,新套餐生效后才能携转。二、一审法院适用标准规范错误。三、一审法院的公正性值得怀疑。四、上诉人适用的号码携号转网是否存在其他业务会受到影响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点之一。五、按《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人申请时立即给予授权码。六、本案不仅是几百元的合同纠纷问题,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是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本案也是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全国第一起与携号转网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其影响力和关注度不言自明,请公平公正依法审判。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答辩称:***2009年主动订购的主资费的动感学习套餐因亲情网服务无法进行携号转网,进而引发纠纷;通信部等文件上明确规定了携号转网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在诉前从未阻止***进行携号转网,也无欺诈行为,而且***也一直拒绝我方的调解方式。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月10元,从2020年5月起;增加赔偿原告5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于2009年8月1日起至今使用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提供的号码为139××××0055的移动通信业务,显示已订业务套餐为动感学习套餐(2009),其他: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每月固定费用10元。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4日原告***多次通过短信、电话向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申请携号转网,要求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提供携出授权码,因原告***使用的是套餐为动感学习套餐(2009),故被告知要更换套餐才能携号转网。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中国信息研究院作出《关于做好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规范工作的通知》,其中载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基础电信企业在携号转网服务提供过程中与用户之间的交互流程及交互内容,确保携出条件查询和授权码申请服务质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结合携号转网服务试运行具体实践,我院组织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讨论形成了《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请企业参照执行。并附件《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及31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上诉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四川移动app截图打印件、证据2发票打印件,证明案涉号码套餐情况及2020年2、3、4月只发生费用10元;证据3短信截图打印件、证据4移动资阳分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原告申请携号转网,被告未按规定办理及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证据5《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证据6-12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7份,证明原告多次申请携号转网,被告不予办理,不符合规定;证据1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印发的《关于做好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规范工作的通知》文件、证据2录音2份,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的***以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移动资阳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被告是否应该为原告办理携出授权码?对于本案争议焦点1、***于2009年8月1日起至今使用的都是号码为139××××0055移动通信业务,已订业务套餐为动感学习套餐(2009),其中内含一项功能是亲情号码,每月固定费用10元,且该业务功能是移动总公司推出,即不管客户是否使用亲情号码都不会增加资费,但内含亲情号码,资阳移动公司无权取消该亲情号码功能业务。而庭审中***也确认资费每月10元从未变更,且双方提供的通信证明移动资阳分公司愿意在***配合且不让其花费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更换***现在正在使用的套餐业务后方可携号转码,故移动资阳分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对于是否应由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提供携出授权码,因为原告***正在使用的139××××0055号码系内含亲情号码的套餐产品,而该套餐是移动总公司推出,资阳移动公司无权取消该亲情号码功能业务,且中国信息研究院作出《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中5.2.2.4条明确规定:对用户提出携号转网发出授权码后,如该号码携号转网后存在其他业务会受影响的情况,电信企业都会有统一的短信回复内容参考模板,而***目前使用的套餐即因内含亲情号属于携号转网后会受影响的产品之一,故收到的移动资阳分公司回复的即是不能携号转网的短信回复内容。该要求中5.1.2.4还规定:“当用户发送的服务查询短消息格式正确且号码满足携号转网条件,但存在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和咨询途径”,故移动资阳分公司提出让***更换套餐再帮助其携号转网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13982960005号码是否定制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是否有亲情网?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目录清单1,四川移动app上截图打印件,该证据显示有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且被上诉人移动公司资阳分公司陈述***139××××0055号码定制了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故本案***139××××0055号码定制了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另外,***在一审提供的证据目录清单7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2),证明内容3中证明,原告(***)的亲情网下面没有任何成员。故从***提供的证据看,认可本案13982960005号码有亲情网。
2、该动感套餐是否可以进行携号转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中5.2.2.4明确规定,已办理但携号转网受到影响的电信业务名称,目前受影响的业务仅限于:固移融合、主副卡、一卡双号、一号多终端、托收(单位托收和已在营业厅签署托收协议的个人托收)、家庭网/亲情网(群主,即成员为多人时的订购者1人,不包含其他成员)等。上诉人***订制的动感学习套餐(2009)附属业务中包含亲情网服务,故属于携号转网受影响的电信业务,该动感学习套餐不能进行携号转网。关于上诉人***上诉移动公司资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本院认为***所使用的139××××0055号码确实存在无法携号转网的亲情网业务,且根据一审证据证实,移动公司资阳分公司曾多次告知***不能成功办理携号转网的原因,并提出免费更换套餐进行携号转网的解决方案,但***不同意该解决方案。***认为对方有欺诈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上诉理由中提到一审法院适用标准规范错误以及公正性值得怀疑,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樊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