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2002民初223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2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4439533P;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藏族,1984年10月3日生。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资阳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电话:139××××0055。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月10元,从2020年5月起;3.增加赔偿原告500元(当庭补充:该费用是因被告欺诈原告提出的);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基本事实:原告于2009年8月1日起至今使用被告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号码139××××0055,显示已订业务套餐为动感学习套餐(2009),其他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每月固定费用10元。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4日原告多次通过短信、电话向被告申请携号转网,要求被告提供携出授权码,原告没有订购亲情网业务,没有亲情网成员;被告回复的短信内容没有“您的号码满足携转条件”等关键信息,被告虚构原告号码与其他号码有绑定关系和携号转网将影响原告办理的亲情网等信息,拒绝为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并诱导原告与被告签订新套餐合约。二、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1.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携号转网服务,被告按原告申请提供携出授权码是携号转网的一个环节。2.原告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完全满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的服务范围和携出申请条件和程序,在原告申请后,被告应当将立即通过短信为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3.被告不按规定提供携出授权码服务的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及时办理携号转网,从2020年4月10日到被告向原告履行提供携出授权码的义务之日,每月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0元,应当由被告赔偿。三、被告拒绝为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的理由不成立。1.被告通过短信和电话告诉原告:原告号码有亲情网业务,携号转网会影响亲情网,要求原告到营业厅变更资费套餐,依据是通信研究院的《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这是标准。且《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5.2.2.4携号转网后有其他业务受到影响当用户发送的授权码申请短消息格式正确且号码满足携号转网条件,如果携号转网后存在其他业务会受到影响,且需用户前往营业厅变更业务的,企业下行短消息内容参考模板为: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号码满足携转条件,请在申请授权码前做好XX业务变更手续,详询客服电话YYY或到当地营业厅咨询办理。其中:“XX”为用户已办理但携号转网后受到影响的电信业务名称,目前受影响的业务仅限于:固移融合、主副卡、一卡双号、一号多终端、托收(单位托收和己在营业厅签署托收协议的个人托收)、家庭网/亲情网(群主,即成员为多人时的订购者1人,不包含其他成员)、共享业务(群主,即成员为多人时的订购者1人,不包含其他成员),以及未完结的工单。运营企业应本着方便用户的原则实施系统改造,尽量改成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确认。用户确认完后应立即允许携号转网。按照该项规范,即使有亲情网,也只有成员为多人时的群主的业务才会受到影响。2.原告号码的亲情网为附加赠送的业务,非原告订购,且没有使用这项业务,没有亲情网成员,不存在群主,因此原告号码不存在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变更资费套餐,拒绝为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的理由自始不成立。四、在原告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被告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不存在的虚假信息,不按规范履行义务,还试图诱导原告签订新的套餐合约,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原告构成消费欺诈。2.被告在发给原告的短信中隐瞒“您的号码满足携转条件”等关键信息,误导原告不能携号转网,诱导原告与其签订新合约,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规定的欺诈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原告500元。补充: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是通信运营企业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应当执行的规范,被告在向用户提供的携号转网服务标准不得低于该规范。但被告回复原告的短信中隐瞒了重要信息,且被告回复原告的查询短信和授权码申请短信均不符合《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规定的相应的参考模板的要求。2020年4月24日被告客服告诉原告:“原告号码不能携转,是因为不满足《中国移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携出申请条件的第四条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这是被告故意编造。被告客服在2020年4月24日、4月27日、5月12日与原告通话中均要求原告变更资费,且称新资费生效后才能办理携号转网;虽然原告没有同意变更资费,但被告隐瞒、夸大、虛构了与原告携号转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原告是确定的。综上所述,原告是被告的消费者,原告向被告提出携号转网申请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且原告的号码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的服务范围,满足携出申请条件,没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为原告提供携出授权码。被告不但不履行规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及时办理携号转网,反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企图诱导原告与被告签订新合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辩称,关于携出授权码,该业务是去年工信部推出的新业务,相关的规定和细则都是2019年11月至12月才推出,携出授权码是相关部门统一发放,三大运营商要按照相关要求、标准进行提供授权码上报通信研究院。本案原告因为他的号码有亲情码,属于号码受限制影响业务的情况,故携出授权码不应携出,按规定,企业应告知原告并提出解决办法,原告打电话提出申请后,我方均告知原告应如何处理提出解决方案,希望他变更一个套餐,该套餐费用不需要原告承担,我方已经和原告沟通多次,原告拒绝协商,我方已经提出解决方案,不需要原告承担相应费用,我方认为我方没有任何过错,我方一直同意原告携号转网,只是技术有点问题,需要变更原告套餐才能移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8月1日起至今使用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提供的号码为139××××0055的移动通信业务,显示已订业务套餐为动感学习套餐(2009),其他:亲情号码-动感学习套餐,每月固定费用10元。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4日原告***多次通过短信、电话向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申请携号转网,要求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提供携出授权码,因原告***使用的是套餐为动感学习套餐(2009),故被告知要更换套餐才能携号转网。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中国信息研究院作出《关于做好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规范工作的通知》,其中载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基础电信企业在携号转网服务提供过程中与用户之间的交互流程及交互内容,确保携出条件查询和授权码申请服务质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结合携号转网服务试运行具体实践,我院组织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讨论形成了《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请各企业参照执行。并附件《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及31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四川移动app截图打印件、证据2发票打印件,证明案涉号码套餐情况及2020年2、3、4月只发生费用10元;证据3短信截图打印件、证据4移动资阳分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原告申请携号转网,被告未按规定办理及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证据5《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证据6-12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7份,证明原告多次申请携号转网,被告不予办理,不符合规定;证据1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印发的《关于做好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规范工作的通知》文件、证据2录音2份,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的***以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移动资阳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被告是否应该为原告办理携出授权码?对于本案争议焦点1.***于2009年8月1日起至今使用的都是号码为139××××0055移动通信业务,已订业务套餐为动感学习套餐(2009),其中内含一项功能是亲情号码,每月固定费用10元,且该业务功能是移动总公司推出,即不管客户是否使用亲情号码都不会增加资费,但内含亲情号码,资阳移动公司无权取消该亲情号码功能业务。而庭审中***也确认资费每月10元从未变更,且双方提供的通信证明移动资阳分公司愿意在***配合且不让其花费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更换***现在正在使用的套餐业务后方可携号转码,故移动资阳分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对于是否应由被告移动资阳分公司提供携出授权码,因为原告***正在使用的139××××0055号码系内含亲情号码的套餐产品,而该套餐是移动总公司推出,资阳移动公司无权取消该亲情号码功能业务,且中国信息研究院作出《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中5.2.2.4条明确规定:对用户提出携号转网发出授权码后,如该号码携号转网后存在其他业务会受影响的情况,电信企业都会有统一的短信回复内容参考模板,而***目前使用的套餐即因内含亲情号属于携号转网后会受影响的产品之一,故收到的移动资阳分公司回复的即是不能携号转网的短信回复内容。该要求中5.1.2.4还规定:“当用户发送的服务查询短消息格式正确且号码满足携号转网条件,但存在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需要用户变更业务才能携号转网的,企业应告知用户受影响的业务和咨询途径”,故移动资阳分公司提出让***更换套餐再帮助其携号转网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