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479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2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443953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