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云0181执512号
关于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76886.05元,执行费1039.6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进行查封;(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罗梅佳
书记员  刘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