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二环路明波立交桥旁滇池柏悦5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777G。
法定代表人:郭子豪,董事长。
本院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183874.1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941.8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58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20**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XXXX0号、第0XXXXXX9号),该二房产已依法移送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保险、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02执1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霞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