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261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红,西山区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77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二环路明波立交桥旁滇池柏悦5幢4层。
法定代表人:郭子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荣,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G72H4L。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桃园小村瓦窑头。
负责人:李昌荣。
被告:李本文,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李本文承揽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李本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李本文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813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另78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