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243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委托代理人彭朝莲,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777G。
法定代表人:郭子豪。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四川昌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苏民,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四川昌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民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9.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普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