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02财保37号
申请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777G。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9号广福城A11地块写字楼B3栋22楼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保山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A9XC84。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与惠通路交汇处(吾悦广场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山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537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284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53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2412********)在1803109.0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保山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537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号:28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53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2412********)在1803109.0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