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2财保168号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与白龙路交汇处滇高商务大楼1002、1003、1004室。
负责人:朱文军,区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文辉、李国敏,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6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浩。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依法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2017年9月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扣押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担保金7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