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财保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与白龙路交汇处滇高商务大楼1002、1003、1004室。
负责人:***,区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号三合商利写字楼*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申请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云0102民初财保16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0000元的财产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提供的担保金人民币750000元。2017年11月6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0000元(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解除扣押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担金人民币7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