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1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保滩街道工业集中区周集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2)苏0826民初9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4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