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1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保滩街道工业集中区周集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2)苏0826民初9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4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