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某、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3民初975号 原告:吴某,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