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3民初975号
原告:吴某,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