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91执恢561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涟水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2020)苏0891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891执恢5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