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动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丹林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5366号
原告:**动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工业园区金石路1688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翁一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瑷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4174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总经理。
被告:上海丹林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剑兰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许留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动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丹林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霄含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郑霄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紫嫣
书 记 员 张紫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